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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 2340
贷:产成品 28000
应交税金 5100
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
交易收益 156
纳税处理:税法上,对该交易应确认的收益为:换出资产公允价值30000-账面余额28000元=2000元,在“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中反映“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收入”30000元,同时在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应行次反映“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成本”28000元。对于会计上反映的营业外收入156元,应同时在 “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中反映。由于税法上对该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只确认应税所得2000元,所以对会计上确认的补价部分相应的收益156元应同时在“纳税调整减少额”中反映。所以该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实际调增应纳税所得为2000-156=1844元。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32760元,而会计成本为30916元,将来在计提折旧时,累计应调减应纳税所得1844元。
综上,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在按新准则处理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时,附表一中如果反映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那么就不再反映“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收入”,反之亦然,即两者不可能同时反映,但如果执行的是旧准则,则两行可能都会有反映。这对于一些按照销售(营业)收入一定比例计算可在税前扣除的费用,如业务招待费等,会有不同的影响。
2.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发生时,如果按视同销售调整了应纳税所得额,则该调整额或该调整额与调减的旧准则下确认的收益之差,与以后对该资产进行折旧、摊销或者结转成本时,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相同而方向相反,即非货币性交易产生的纳税差异属时间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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