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处理与纳税申报比较
文号: 陈敏 赵新  发文单位: 待查  发文日期: 2007-5-17 

  新所得税申报表附表一“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中涉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的有“销售(营业)收入”中“视同销售收入”下的“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收入”和“其他收入”中“营业外收入”下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本文通过示例具体分析在新旧准则下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时的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有何不同。

  不涉及补价时的会计与纳税处理

  例1:甲公司以其产成品A换取乙公司产成品B作为固定资产。A账面余额28000元,公允价值30000元;B账面余额27000元,公允价值30000元。以上金额均不含增值税,计税价格同公允价值。假设交换中除增值税外不涉及其他税费。

   1.新准则下的会计与纳税处理

  如果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用于交换的资产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根据新准则,按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收到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加收到的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换入资产成本=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支付相关税费-补价=30000+5100-2340=32760元。

  计入损益金额=换入资产成本+补价-(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相关税费)=(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支付相关税费-补价)+补价-(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相关税费)=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30000-28000=2000元。

  借:固定资产   32760

    银行存款   2340

    贷:产成品    28000

      应交税金   5100

      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    2000

  纳税处理:同例1,在附表一只需反映“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2000元,不用反映“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收入”。同时,换入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与会计价值一样,都是32760元,将来在计提折旧时,不用做纳税调整。

  如果该项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用于交换的资产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根据新准则,企业在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收到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换入资产成本=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相关税费-收到的补价=28000+5100-2340=30760元。

  借:固定资产  30760

    银行存款  2340

    贷:产成品   2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5100

  纳税处理:同例1,税法上应确认收益2000元,纳税申报时在附表一中反映“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收入”30000元,同时在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应行次反映“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成本”28000元。“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不用反映。该资产计税成本32760元,会计成本30760元,将来计提折旧时,累计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0元。

  2则下的会计与纳税处理

  根据旧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中.旧准,收到补价时应确认补价部分已实现的收益。财会字[2002]18号文《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一》对准则所确认的收益作了修正: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的相关税金及教育费附加。

  相应地,换入资产入账价值应为: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交的相关税金及教育费附加)+应交的相关税金及教育费附加。

  需要注意的是,笔者认为上述计算损益公式中的“相关税金”仅指价内流转税和教育费附加,而不包括作为价外税的应交增值税。

  应确认的收益=2340-(2340÷30000)×28000-(2340÷30000)×0=156

  借:固定资产   3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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