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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说明; (二)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 (三)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四)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五)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六)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 (七)企业合并、分立的说明; (八)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九)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而《小企业会计制度》对会计报表附注中仅要求披露所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当期的主要交易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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