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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医疗保险制度,需要有配套的会计处理办法。目前,一方面医疗保险制度对各单位缴纳经费的会计处理没有统一、完整的规定,另一方面企业会计制度中对医疗保险经费的列支也有专门的规定,这给会计人员的核算工作带来不便。本文在此谈谈医疗保险制度与会计处理的若干问题。
一、医疗保险制度涉及会计处理的规定
1.医疗保险经费的征收基数。
目前,我省医疗保险经费均以工资总额为征收基数。工资总额的构成如下表:
工资总额构成表
序号 工作岗位 工资总额构成
1 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基础工
国家机关干部 资和各项津贴
2 岗位工资、津贴、各项补助;技术工人另
国家机关工人 加等级津贴。
3 事业单位干部 职务(岗位)工资、津贴工资、各项补助
4 事业单位技术工人 技术岗位工资、津贴、各项补助
5 事业单位工人 各项岗位工资、津贴、各项补助
6 职务(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基础工
资、各项津贴、各项补助、奖金(一次性
企业单位职工 特殊奖除外)、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
况下支付的工资
2.医疗保险经费的筹集渠道。
(1)机关单位。国家公务员和按照或参照公务员序列管理的有关人员的各项医疗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在预算中足额安排。
(2)事业单位。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的各项医疗经费由财政按规定标准在单位的收支预算中统筹核定。原实行医疗费包干的省属高等院校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离休干部医疗费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其余的医疗经费均从单位事业收入中解决。实行财政定额或定项补助的事业单位的各项医疗经费从单位事业收入中解决。
(3)企业单位。企业单位职工的各项医疗经费由单位负担。
3.医疗保险经费的缴费率和列支渠道
由于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经费均在支出中列支,较为简明。同时,医疗保险经费的缴费率各地有所不同,因此下表以福州市的规定为主(见右栏)。
4.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计算与缴纳。
福州市属国有企业应按其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8.5%(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不得低于福州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超过福州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并按其退休人数每人每月53元按月向市医疗保险中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市属国有企业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按上一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每年核定一次,年度内一般不作调整。但参保人员增减变动(含退休、死亡等)应于每月到医保中心申 报办理人员增减变动手续。
福州市医疗保险经费缴费率(或金额)和列支渠道表
项 目 提取比率 开支渠道
企业 个人 在职职工基本医疗 8.5% 2% 8.5%在应付福利费;2%由单
保险统筹基金 位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退体人员基本医疗 53元 0 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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