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业务在流量表上列示的财税处理
文号:   发文单位:   发文日期: 2006-8-22 

    综合上述分析结论不难看出,《现金流量表准则》中关于坏账业务的列报方法是不妥的,应将“加:计提的坏账准备或转销的坏账项目”改为“加:计提的坏账准备和收回的坏账(减:转销的坏账)”项目,或直接填列“坏账准备”账户余额的增加(减:减少)。该项目只对采用备抵法核算的企业适用,采用直接核销法的企业可去掉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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