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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进行账务处理。在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补缴和退回的所得税都属于报告年度的所得税费用,由于该所得税费用在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或以前就已存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得以证实;且所得税费用账务调整对按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编制的会计报表将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补缴或退回的所得税,同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相同性质的业务应当采用相同的方法进行账务处理。那么企业汇算清缴过程中补缴或退回的所得税就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汇算清缴过程中退回的所得税也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而不是冲减退回当期的“所得税”科目。
2、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是会计核算基本原则的要求。会计核算的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凡在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既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要求小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账务处理应当遵守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小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而补缴或退回的所得税应当调整报告年度的所得税费用,但由于报告年度财务决算已结束,所以不可能再按正常的核算程序对报告年度所得税费用进行会计调整,而只能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来调整其对利润的影响。只有这样,才能坚持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才能真实反映报告年度和下一会计年度的所得税费用和经营成果。
因此,建议小企业在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补缴或退回的所得税都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二)、具体账务处理方法
1、因少缴而补缴所得税:
调整企业所得税: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补缴所得税: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贷:银行存款。
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
2、因多缴而退回所得税:
调整企业所得税: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
退回企业所得税:借:银行存款;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可能发生在年度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也可能发生在年度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后,所以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除了进行上述账务处理外,还要对汇算清缴年度会计报表进行以下调整:
如果企业报告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发生于报告年度会计报表报出日之前,对于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涉及的需调整报告年度所得税费用的,应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相对应的报告年度报表的相关项目。
如果企业报告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发生于报告年度会计报表报出日之后,对于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涉及的需调整报告年度所得税费用的,应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相对应的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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