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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对销售额的一般规定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条例》及其《细则》和《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又规定了几种特殊情况销售额的确定。现对三种特殊情况销售额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详述如下:
(1)《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例】某制鞋公司月份批发一批牛皮共计1万平方尺,每平方尺10元,总金额为10万元,销项税额为1.7万元,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为15万元,销项税额为2.55万元,其会计处理为:
属于向购货方补收货款的:
借:应收账款—某企业58 500
贷:主营业务收人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 500
属于企业自赔的: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58 500
贷:主营业务收人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 500
属于账外经营转入的:
借:现金58 500
贷:主营业务收人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 500
(2)《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工业企业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折扣,应作为产品销售收人的抵减项目处理。商品流通企业则单独设置“销售折扣与折让”会计科目核算,期末余额结转“本年利润”科目。因此,增值税会计处理时,必须把财务会计核算和缴纳增值税结合起来。
【例】某企业对外销售一批产品(商品),不含税销售额为3万元,按合同规定20天内付清货款给予10%现金折扣。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分别做出如下增值税会计处理:
①工业企业:
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
借:应收账款31 590
贷:主营业务收人2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 590
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借:应收账款35 100
贷:主营业务收人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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