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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比例调减购入的可辨认非流动资产的公允价值(有价证券除外),若还有剩余,再按第一种方法处理。此种观点认为,非流动资产的公允市价可能不如流动资产公允市价可靠,出现负商誉可能是因为非流动资产价值高估引起。目前,采用这种处理方法的主要是美国和加拿大。
我国2006年发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对负商誉的处理是这样规定的:“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记入当期损益。”可见,我国对负商誉的处理方法与以上三种方法不同,将负商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上述的讨论,有助于我们区分自创商誉与外购商誉,可以避免在讨论商誉内涵时笼统地界定商誉,造成巨大分歧。能够更好地理解目前会计信息系统确认外购商誉而不确认自创商誉的处理方法。同时也有助于我们分清外购商誉与负商誉,更好地理解负商誉的确认和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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