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单到料未到
当发票账单到达企业而原材料月底仍未到达企业时,财会部门只能根据发票账单确定这部分材料的实际成本,并作核心分录中的第1 笔分录,但却不能作材料入库和确定入库材料成本差异的第2笔分录和第3笔分录。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月底计算成本差异率时,公式中的分子和分母均不会涉及这部分材料。
3. 料到单未到
当原材料到达企业而发票账单月底仍未到达企业时,财会部门应按计划成本对这部分原材料估价入账,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冲回,待收到相关发票账单时,再按正常程序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月底计算成本差异率时,这部分原材料的计划成本是否作为计算的依据之一而加到公式的分母中去呢?
一般情况下,材料成本差异是随着材料入库而形成的。但料到单未到时,月末需根据计划成本对这部分原材料暂估入账,而其成本差异却并不体现在本月的账面上,而是反映在办理结算的那个月份。这就造成了本月有这部分原材料的计划成本,而无其成本差异的情况。从理论上讲,计算成本差异率时,材料成本差异的计算口径与原材料计划成本的计算口径应保持一致。但这样处理,需要对当月收入原材料的计划成本进行分析,剔除料到单未到这部分原材料的计划成本,这样势必加大了核算的工作量;另一方面,若使这部分计划成本作为计算依据,虽然从某月来看会或多或少地影响发出材料负担成本差异计算的准确性,但从长期来看,不同月份计算的发出材料负担的成本差异偏差则可以相互抵消;此外,在料到单未到的情况下,生产车间就有可能从仓库领用这部分原材料,而领用的材料理应负担成本差异。因此,在会计实务中,企业在计算当月材料成本差异率时,也应将本月料到单未到这部分原材料的计划成本作为计算依据之一,加到公式的分母中去。
来源:〈中国财经报.财会世界〉2001年3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