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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分配的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利润的分配必须遵守如下程序:
⒈缴纳税收
企业的利润分为税前利润与税后利润,税前利润指企业通过经营所在地获得的尚未缴纳税款的利润,又称毛利润。税后利润指企业依法缴纳税款后的利润,又称净利润。根据前述纳税后分配的原则,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外资企业用来分配的利润是指税后利润。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收益分配在法律程度上必须是在缴纳税收程度之后。如果不缴纳税款就分配收益,可能构成逃脱或偷税行为。
⒉支付各项赔偿金、违约金、罚息及罚款
上述各项支出属于法律规定的企业必须向他人履行的强制性义务,而且这些义务通常是国为企业违法或没有适当履行法律或合同约定的义务所在地产生的金钱上的义务,带有某种程序的惩罚性质,所在地以外承担责任的特质基础,应当优先用来履行对他人的财产责任,然后才能企业的利润进行分配。
⒊弥补企业以前会计年度的亏损
根据规定,收益分配以企业通过经营获得利润为前提,如果企业外于亏损状态,投资者没有理由对企业的收益进行分配。由于企业的亏损对企业经营有明显的影响,因此,外商投资企业与其他企业一样,即使本年度已经取得利润,但在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前不得分配本年度的收益,并且这种弥补最长可以延续5年。
⒋提取三项基金
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是保证企业正常发展的重要条件。虽然各国这方面的制度并不相同,但提取适当的公积金与公益金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的惯例。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之所在地以强调企业利润分配前三项基金的提取,是因为三项基金有着重要的作用。三项基金都是按照规定目的提留的利润。储备基金主要用于弥补企业的亏损和增加企业的资本,从而提高企业的抗风险的能力。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为生产发展而增加固定资产及增加固定资产及增加流动资金,也可以用于新产品的试制、研究和职工技术的培训等,从而提高企业的自身发展与竞争的能力。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只能用于支付职工奖金,举办职工集体福利设施,补助职工医疗和生活困难等支出,是确保职工福利与提高职工生产积极性的基本保障措施。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董事会决定,一般为税后利润的5%左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由董事会决定。力争上游资企业的储备基金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净利润的10%,如果累计提取金额达到其注册资本50%的,可以不再提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企业发展基金的提取比例由董事会决定,外资企业可以不提取企业发展基金。
⒌分配收益
外商投资企业在缴纳税款、支付赔偿金、违约金、罚款及罚息、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并提取各项基金后,就可以向投资人分配收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按照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则按照合作经营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外资企业可以根据投资者订立的办法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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