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如何确定坏帐损失
文号: cpa天空   发文单位: 中华会计天空  发文日期: 2007-7-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可认定为坏账损失:

  (一)因债务人破产,在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

  (二)因债务人死亡,在以其遗产偿还后,仍然不能收回的;

  (三)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两年,仍然不能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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