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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长期股权投资——长江公司 5400000(12000000×45%)
贷:无形资产 4000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400000
借:管理费用 2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2)如果黄河公司通过协议能够实施对长江公司的控制但此前不存在关联方关系。
借:长期股权投资——长江公司 5020000
贷:无形资产 4000000
营业外收入——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 1000000
银行存款 20000
由于合并成本5020000>4500000(10000000×45%),合并报表中应确认商誉520000元。
(3)如果黄河公司对长江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则属于非企业合并情形,首先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①如果该交换具备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初始投资成本等于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再加上相关税费;
②如果该交换不具备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则初始投资成本等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再加上相关税费;
③根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确定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调增初始投资成本,如果确定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则无需对初始投资成本进行调整。
现假定交换不具备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则相应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长江公司(投资成本) 4020000
贷:无形资产 4000000
银行存款 20000
由于黄河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4020000<4500000,应按差额调增初始投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长江公司(投资成本)480000(4500000-4020000)
贷:营业外收入 480000
(4)如果抛开黄河公司所占股份比例不看,假定黄河公司对长江公司不产生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该投资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则在交换具备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初始投资成本是502万元;在交换不具备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初始投资成本是402万元,成本法下的初始投资成本无需考虑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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