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相关问题探析
文号: 淡志强  发文单位: 财会通讯  发文日期: 2008-5-16 



  [例6]2003年6月30日,甲企业购入乙企业普通股股票5万股准备长期持有,每股价格20元,占乙企业总股份的10%,对乙企业无控制和重大影响。乙企业每年均按10%的比例分别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目前没有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乙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及现金股利分配情况如下:2003年全年实现净利润80万元;2004年3月2日宣告分配2003年现金股利50万元,4月5日支付;2004年实现净利润80万元;2005年3月4日宣告分配2004年现金股利60万元,4月10日支付;2005年亏损20万元。 

  分别依据上述两种方法进行计算后可知:2004年3月2日乙公司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时,甲公司按现行方法所确认的投资收益为4万元,冲减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为1万元;而按修改后的方法所确认的投资收益为3.2万元,冲减的长期投资成本为1.8万元。2005年3月4日乙公司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时,甲公司按现行方法所确认的投资收益为8万元,转回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为2万元;而按修改后的方法所确认的投资收益为6.4万元,转回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为0.4万元。两年累计计算,甲公司按两种方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分别为12万元和9.6万元,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分别为101万元和98.6万元。因此,按现行方法会虚增甲企业的资产和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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