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相关问题探析
文号: 淡志强  发文单位: 财会通讯  发文日期: 2008-5-16 
Google
 

  一、初始计量中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准则》)规定,在非企业合并情况下,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而公允价值与面值之间的差额如何处理,《准则》并未说明。这一业务的实质可以看作是企业发行权益性证券,然后用筹集的资金投资其他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只是从形式上省略了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然后用现金作长期股权投资这一过渡性程序。笔者认为,这一业务可比照发行股票的会计处理方式进行处理,即以权益性证券公允价值与面值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例1]A公司看好非关联B公司经营效益,决定增发普通股股票1000万股投资B公司,股票面值每股1元,市价每股2.5元。A公司取得B公司股份的10%,对B公司无重大影响。其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成本)  25000000 

   贷:股本 10000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5000000 

  [例2]假设例1中A公司股票售价为每股0.8元,其他资料同上。则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成本)  8000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000000 

    贷:股本 10000000 

  假如A公司资本公积只有150万元,则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成本)  8000000 

    资本公积 1500000 

    盈余公积 500000 

   贷:股本 10000000 

  二、投资者投入长期股权投资约定价值不公允的会计处理 

  《准则》第4条(三)规定,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情况如何处理,在2006年8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解释(征求意见稿)》(简称《解释》)中提出:“投资者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值明显不公允的,应当按照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所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计入企业实收资本金额之间的差额,应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长期股权投资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参照活跃市场中的价格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无法参照市场价格取得其公允价值的,应当按照一定的估价技术等合理的方法确定其公允价值”。但在2006年10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简称《指南》)中则删除了此内容。 

  对此种情况,如果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存在活跃市场,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核算,即按公允价值和交易费用之和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合同约定价值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二者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如果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不存在活跃市场,无法参照市场价格取得其公允价值的,应按照一定的合理方法确定其公允价值,按公允价值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计入企业实收资本金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例3]A公司将持有的B公司普通股股票50万股投资c公司,占B公司股份的5%,对B公司无重大影响。投资时B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的市价为每股3元,A公司与c公司的投资合同按每股2元计价,发生的手续费5000元由c公司用银行存款支付。c公司与B公司无关联。则c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股票投资——B公司(成本) 505000 

   贷:股本 1000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500000 

     银行存款 5000 

  [例4]假如上例中B公司股票未上市,仅有成立时的几个发起人持有,不能参照市场价格取得公允价值。经资产评估公司评估后认定每股价值3元。则c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无忧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