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视角下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
文号: 待查  发文单位: 新理财  发文日期: 2008-4-12 

      从2007年1月1日起,财政部决定在上市公司正式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在债务重组的定义、债务重组中损益的确认处理方式、债务重组方式以及在报表中的披露事项等都有了一定的变化。本文着重从债务重组的界定和方式、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和债务重组披露的内容几个方面略抒管见。  

  一、新准则对债务重组的新规定  

      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一些企业可能因经营管理不善,或受外部各种因素的不利影响,致使盈利能力下降,或经营发生亏损,出现暂时资金困难,难以偿还到期债务。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但在债务人主管部门申请整顿经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时,破产程序应予以中止。即使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也可能因为相关的过程持续较长,消耗大量财力物力,结果还是难以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全额收回。于是就产生了新的解决债务纠纷的方法,即债务重组,包括减少债务本金、债务利息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这种形式的债务重组属于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债务重组的形式,即债权人未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比如债务人以等于或高于债务账面价值的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因不适用于新的债务重组准则,不属于本文探讨的内容。  

       1.债务重组的新界定。新准则把债务重组界定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 与旧准则的债务重组界定相比,新准则突出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最终让步的业务实质。因此以下几种情况不适用于债务重组准则:⑴债务人没有发生财务困难时发生的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问题,或属于捐赠,使用其他准则;或重组债务未发生账面价值的变动,不必进行会计处理。⑵企业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属于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有关的会计核算应遵循特殊的会计准则。⑶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所进行的债务重组,如果债权人没有让步,而是采取以物抵账或诉讼方式解决,没有直接发生权益或损益变更,不涉及会计的确认和披露的,也不必进行会计处理。只有在让步的情况下才是新准则规定的债务重组,适用债务重组具体准则。  

      2.债务重组的方式。由于新准则中债务重组界定的范围缩小了,随之重组的方式也有所改变:一是将旧准则中“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合并成了“以资产清偿债务”;二是在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这一方式上,旧准则包括“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而新准则仅包括“减少债务本金和减少债务利息等”。  

      二、新准则下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  

      1.以资产清偿债务的会计处理。关于债权人的账务处理:新准则规定: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按实际收到的现金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重组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帐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 科目。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在确认当期损益时,应先冲减值准备,这一点,新旧准则没有差别。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在确认当期损益时,应先冲减值准备,即按该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其他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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