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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通过IPO直接上市,或是借(买)壳上市都是企业实现上市的渠道,为了规避IPO的高门槛非上市公司可能选择绕道而行。通过购买上市公司的股权、实现间接上市。然而对于后者的会计处理新会计准则并没有明确规定。各方在处理和理解上存在差异,财政部会计司于2009年3月13日就此问题出台了相关规定,以此为根据本文对股权购买间接上市的类型、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近年来,国内民营企业迅速发展壮大,其融资需求也日益高涨。由于日前金融市场和银行体系的局限,民营企业的融资活动受到诸多制约,难以满足生产经营和发展壮大的需要。为此,许多民营企业通过多种途径,纷纷开辟新径间接上市。而这些企业在间接上市拓宽融资渠道的同时,也对企业的财务管理提出了一系列新的难题。由于会计准则中未有详细的处理方法,企业对股权购买间接上市的财务处理较为混乱。针对部分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反映,则政部近日对于非上市公司通过购买上市公司的股权、实现间接上市交易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存在一些理解差别的现实情况,发布了《关于非上市公司购买上市场公司股权实现间接上市会计处理的复函》,以明确相关问题。关于股权购买间接上市的棘手问题,财政部在复函中予以明确表示,非上市公司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未形成反向购买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执行。而对于非上市公司以所持有的对子公司投资等资产为对价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构成反向购买的,上市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须区别两种不同情形,适时确立处理方法。针对于此,现做如下分析: 股权购买间接上市的类型 非上市公司可以购买上市公司股权实现间接上市,在此基础上间接上市又可以分为两种,未形成反向收购与反向收购的情形。 未形成反向收购的情形是非上市公司通过股权购买等途径取得了上市公司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该交易发生后,购买方能够对被购买方的生产经营决策实施控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之后母公司(集团公司)可以通过配股、权益互换等形式将其主要资产注入已上市的子公司中,实现企业集团的整体上市。例如A公司原有股份8500万股,现发行15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取得B企业70%的股权。从控制的角度上来看,购买后,A公司拥有B公司70%的股权,B公司成为A公司的子公司。对于合并后的整个集团企业来说,原A企业的股东拥有85%的股份,B企业的股东拥有15%的股份。 对于此种情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所界定的企业合并,应当按照企业合并进行处理。购买方与被购买方既可以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也可以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 所谓反向收购,根据《国际会计准则22号——企业并购》,上市公司A获得非上市公司B的股份的所有权,但作为交易的一部分而发行足够的有表决权的股票(A公司的股票)给B公司的股东,其结果使得对被合并的企业的控制权转给了其股票已被购买的企业B的所有者。这种情况下的企业并购称为反向收购。例如,假设上市公司A原有股份1500万股,现发行8500万股收购非上市公司B的全部股份,使B公司成为A公司的全资了公司。但实际上,B公司的股东现在占有A公司的85%股份,实际上控制了A公司,B公司通过反向收购达到了上市的目的。 反向收购又可以根据被购买方上市公司的情况分为两种情形,即借壳上市与企业合并。 对于借壳上市,上市公司是所谓的“壳公司”,其未持有任何资产负债或仅持有现金、交易性金融资产等不构成业务的资产或负债,合并后续存公司承继及承接借壳企业的所有资产、负债、权利、义务、职工、经营资质及许可,借壳企业的老股东整体在权益互换后取得续存公司的控制权。而作为合并的情形下,上市公司保留的资产、负债构成业务,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所界定的企业合并,应界定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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