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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辅分离的财务处理
根据《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国有企业对企业办社会职能单位和辅业进行剥离,其剥离方式主要是按行业对接进行移交或者完全独立等。在改制时,应做如下财务处理:
1、将剥离单位所占有的资产和所有的负债从企业账面剥离。
2、企业办社会职能单位和辅业在移交或剥离时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承担,如果已发生,减少国有企业所有者权益,尚未发生的,准确预算后,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批复后,以净资产预留在新企业,作为负债管理,实际发生时,由新企业支付。
六、评估基准日至新企业设立登记日净资产变动的财务处理
按照《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第八条的规定,应对资产评估基准日至新企业设立登记日期间企业净资产的增减变动,做出如下财务处理:
1、净资产减少部分,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补足,或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分得的股利补足。
2、净资产增加部分,应当上缴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或经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同意,计入新公司的“资本公积”,由国家独享权益。同时,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五条,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按企业总资产利润率收取一定收益。
根据以上对预期损益财务处理方法的分析,在以上事项的预计发生期结束,即不再存在预期损益时,新企业账面上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享有的收益和承担的损失之净值应做出最后处理:对于净收益,可按规定程序转增国有股,也可以由其他股东按在新企业中的股权比例向国有股股东出资购买,使之转为新企业的权益,对于净损失,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即时补足,或减少国有股股权,或用国有股分得的红利予以抵补。至此,新企业账面不再有预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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