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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预提方式核算职工福利费,企业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与按工资总额计提数之间差额,如何进行调整呢?笔者认为:企业应按全年应付工资总额将多提或少提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分摊,并调整相关的费用。
接上例,若该公司全年应付工资总额为6000万元,其中:生产部门直接生产人员工资1800万元;生产部门管理人员工资720万元;公司管理部门人员工资1200万元;公司专设产品销售机构人员工资1080万元;建造厂房人员工资720万元;内部研究开发部门人员工资480万元。
该公司应将多提的职工福利费40万元应作如下分摊: 应冲减生产成本的福利费金额=1800×40/6000=12(万元) 应冲减制造费用的福利费金额=720×40/6000=4.8(万元) 应冲减管理费用的福利费金额=1200×40/6000=8(万元) 应冲减销售费用的福利费金额=1080×40/6000=7.2(万元) 应冲减在建工程成本的福利费金额=720×40/6000=4.8(万元) 应冲减研发支出的福利费金额=480×40/6000=3.2(万元) 该公司年末应对多提的职工福利费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400000 贷:生产成本120000 制造费用 48000 管理费用80000 销售费用72000 在建工程48000 研发支出32000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规定:“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采用“先提后用”的方式核算职工福利费,当期多提或少提的职工福利费,不能千篇一律地调整“管理费用”科目,应根据会计“重要性”的原则确定其是否调整相关的费用科目。只有这样才能既不影响当期损益,也避免引起会计与税务的暂时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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