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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业发票。专业发票主要是指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铁路、民航企业和交通部门、公路等部门使用的发票等。专业发票具有专业性、特殊性,一般是垄断行业使用的,有的虽经有关部门监制但并没有加盖监制章,有的并不监制,在日常经济生活中要加以注意。 2.表,如《工资发放表》。《企业所得税法》在工资核算方面,强调的是实际发生。因此,对《工资发放表》的真实性审核应着重在收款人签字或银行支付款项证明及劳动合同的确认上。另外,《差旅费报销表》也是较为常见的以表作为报销凭证的。其中,除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费用及住宿费需附发票外,出差补助、误餐补助、里程补助等是按照一定的定额标准由出差人员计算填报,只要是真实发生的、合规的就是合法的,可以作为费用支出凭证。 3.证,如售付汇凭证、税收证明等。对支付给我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的非购货款,可以按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售付汇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审核确认,可作为合法的记账凭证。企业发生的财产非常损失或评估损失,可以税务机关确认后出具的税收证明作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4.单,如行程单、签收单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暂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行程单纳入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但行程单暂不套印发票监制章。对支付给我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的购货款,一般是以支付购货款单位或个人的签收单为合法有效凭证。 5.书,如各种缴款书。主要有税收缴款书、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是税收、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支出的重要凭据。 6.据,如财政收据。财政收据是发票以外使用量较大的一种合法凭证,由财政部门监制,供行政事业单位及代收费单位收取各项规费时使用。如教育部门收取的教育劳务费、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费用等均开具行政事业性收据作为合法凭证。其他如房地产开发预收款凭据,是由地税局监制,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取开发产品预售收入(包括定金)开具正式发票前使用,其管理与房地产开发销售发票一样,必须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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