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利得的新旧核算
文号: 王学军  发文单位: 财会信报   发文日期: 2008-8-30 

  1.企业应当在“营业外收入”科目下设置“捐赠利得”明细科目对接受捐赠的资产进行核算。取消原先设置的“待转资产价值”科目。不妨可以这样理解,过去我们将捐赠利得当作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虽然先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过渡,最终是计入资本公积的。而在新准则下,我们将捐赠利得当作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当然不需要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过渡,而是计入营业外收入。

  2.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资产,应当按照其实际金额入账。承前例1,淮安公司接受捐赠现金10万元,应当编制会计分录:
借:现金 100000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100000

  根据税法规定,如果淮安公司当年实现的利润总额为30万元,淮安公司2007年接受捐赠的现金应缴企业所得税33000元(100000×33%),直接在纳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无需进行账务处理,编制会计分录。如果淮安公司2007年亏损80万元,则2007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70万元(-800000+100000),可免缴企业所得税,可以按照所得税准则的要求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3.接受捐赠的非货币资产,应当分别以下情况确定其入账价值:

  (1)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的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应当按照受赠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

  承前例2:淮安公司接受捐赠一批原材料,账面成本为80万元,市场价格为100万元(不含税)。淮安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淮安公司接受捐赠材料的入账价值为100万元。

  借:原材料 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1170000

  (2)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如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应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如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应按接受捐赠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3)如果以上方法均无法确定受赠资产的入账价值,则以其名义金额作为入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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