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按材料价值转移方式设置科目,增设了“周转材料”科目。该科目并非过去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合并,而是强调多次使用、价值逐渐转移(随产品一同销售的包装物不在本科目内核算)。
(4)有些新科目因核算内容与过去有些小的变化导致名称上有些微调。如“其他业务成本”、“销售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等。
(二)新准则取消科目的原因分析1、弥补过去《制度》的缺陷如:取消“待摊费用”、“预提费用”、“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等过渡性科目,减少企业利用过渡性科目调节利润的空间(但如企业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仍需要过渡性科目的可增设)。
2、修订了会计准则(1)《收入》准则的修订:分期收款销售不再按合同收款日确认收入,而是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一次确认收入(分离融资性质的收益),因此,取消了“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2)《投资》准则的修订不再按持有时间划分投资,取消了“短期投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与“长期债权投资”科目。
3、由于个别事项核算变化(1)接受捐赠事项不再区分现金与非现金资产,接受捐赠时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因此取消“待转资产价值”科目。
(2)商品销售回购业务,作为负债处理,销售时,借计“银行存款”、贷计“其他应付款”(回购时作相反分录)。因此,取消“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这一改变,纠正了过去回购业务形成表外负债的缺陷。
4、简化科目设置的需要(1)取消了“应收补贴款”,该项内容计入“其他应收款”。
(2)取消了“委托代销商品”,该项内容计入“发出商品”。
(3)取消了“包装物”、“自制半成品”,计入“原材料”。
除上述增减变化外,有些会计科目名称没有变化但是核算内容与计量方法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动。相关内容在《新会计准则变化点及案例说明——会计科目转换、变化与使用》一书中作了详细地阐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