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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概述 私募股权(Private Equity,PE)是一种金融工具,也是一种融资后的权益表现形式。私募股权与公司债券、贷款、股票等具有同质性,也具有本质区别。 第一,私募股权不是一种负债式的金融工具,这与股票等相似,并与公司债券、贷款等有本质区别; 第二,私募股权在融资模式方面属于私下募集,这与贷款等相似,并与公司债券、股票等有本质区别; 第三,私募股权主要是投资于尚未IPO(首次公开募股)的企业而产生的权益; 第四,私募股权不能在股票市场上自由地交易。 从法律的角度讲,私募股权体现的不是债权债务关系,它与债券有本质区别。 总之,私募股权是股权或权益的一种,既能发挥融资功能,又能代表投资权益。 此外,私募股权投资与风险投资(VC)是不完全相同的两个概念,在上个世纪70年代,私募股权投资主要表现为风险投资,投资对象集中于迅速成长的小企业。而今,针对新企业的风险投资只占私募股权投资的大约1/5,私募股权投资现在更注重于收购成熟的企业。私募股权基金发展到今天,已经可以凭借其强大的筹资能力将世界级的公司随意买卖。 私募股权投资目前的操作流程大致如图所示。中国私募股权投资的两种存在形式 在国外,私募股权投资的组织形式多为有限合伙制,即由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和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组成。一只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过程和结构一般是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发起人发起,向特定的投资者募集资金,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基金。其中,基金管理公司一般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掌握管理和投资等各项决策权,也做一定的投资,通常占总认缴资本的1%;其盈利来源主要是基金管理费和相应分红。而基金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入主要承担出资义务,决策权有限,一般只负有以其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 私募股权投资目前在我国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就归于此类;另一种则是以一种业务形式存在于证券公司或者是某些大型央企的独立财务公司,中信证券及中金公司的私人股权投资业务即为该种形式。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存在形式 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的出资人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开发银行、国家邮政储汇局、天津市津能投资公司、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中银投资)、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同时挂牌成立的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其中,全国社保基金等前五家出资人各出资10亿元,中国人寿出资10亿元,渤海基金管理公司出资8000万元基金以封闭方式运作,存续期15年。 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批复,渤海产业投资基金为契约型基金,基金首期资产委托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委托交通银行托管。按照契约型基金的有关法律规定,渤海产业投资基金不设董事会,基金持有人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作为资金管理方的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金为2亿元,中银国际控股公司(下称中银国际)占48%的股份,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占22%,六家基金持有人(人寿集团和人寿股份合并计算)各占5%。 对照国际做法,以契约型为主要组织方式的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有着强烈的实验和折衷色彩,且实际上亦兼有公司制特征和合伙制特征。因而也可以说,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是一个“混合类型的投资基金”。契约型基金本质上是一种信托安排,又称信托型基金,一般由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和投资者(受益人)三方通过信托投资契约而建立。按照有关规定,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作为信托契约中规定的受益人,对基金运营及重要投资决策通常不具有发言权,投资者组成的是持有人大会而非股东大会,对投资决策没有太大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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