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及其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应用
文号: 祝瑞敏 李长强  发文单位: 《上海金融》  发文日期: 2008-1-3 

  [摘要]股票期权作为一种薪酬激励的有效方式,能较好地实现对经理人长期激励的目的。本文探讨了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形成的理论依据,阐述当前我国上市公司具备实施股票期权激励机制的前提,分析股票期权方案将在我国上市公司激励机制中普遍使用,最后指出实施股票期权激励机制中需注意的关键问题。
 
  [关键词]股票期权,激励机制
 
  股票期权激励机制是公司赋予经营管理人员在某一规定的期限内,按约定价格购买本企业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持有这种权利的经理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行权或弃权。
 
  目前股权激励仍然是最主要的长期激励工具。2005统计资料表明,在全球财富500强公司高管薪酬结构中,64%来源于工资与奖金以外的长期激励,而在长期激励中,股票期权激励方式占据55%。
 
  一、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运用环境分析
 
  任何一种激励机制发挥其功效必然有其存在的前提和条件,股票期权激励机制也不例外,当前,我国上市公司运用股票期权激励机制的前提已基本具备。
 
  (一)股权分置改革为实施股权期权激励构筑良好的市场基础
 
  过去我国股市中能流通的股票相对数量过少,在资金供应较为宽松的环境下,股票二级市场价格过高,表现为股价与经营业绩相脱离,股票不具有长期投资价值。股权分置带来的股票全流通,不仅加大股票市场的供给,对非流通股的送股也将股市的整体价格水平平稳地调整到合理区间,股权分置增强了我国资本市场有效性,以股票期权作为经理人激励工具具备了市场前提。
 
  股权分置前,大股东往往通过控制权获取超额溢价,并不关心二级市场股票价格的状况。股权分置改革解决了我国资本市场的这一重大缺陷,非流通股的全面流通,股票二级市场价格直接决定了股东的财富,大股东将更关心上市公司的业绩及市场表现,也有更强的动力来实施管理层激励。股权分置为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提供了良好的市场基础。
 
  (二)实施股票期权激励的法律障碍业已消除
 
  1、《公司法》与《证券法》的修订。
 
  修订后的《公司法》、《证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回购公司股票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内转让股票等方面均有所突破,例如,2006年1月开始施行的新《公司法》中公司股份可以在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公司收购股份可以预留一年,公司高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可转让不超过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25%的规定,为实施股票期权激励排除了法律障碍。
 
  2、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适时出台。
 
  为了促进和规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的发展,2005年12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提出以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为股权激励的主要方式,规范股权激励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
 
  2006年3月1日,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正式实行,9月30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正式下发并施行,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机制的制度环境已经具备。
 
  3、若干配套规定明确会计处理与操作流程。
 
  财政部于2006年3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是“按照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费用”。
 
  深交所发出发布了《股权分置改革备忘录第18号—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明确了股权激励计划中股份过户的操作流程、报备资料、收费标准以及相关的信息披露要求,同时还规定了股份限售、锁定及解锁的相关事宜。
 
  (三)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实施的内部环境已经具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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