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制度契合与完善
文号: 李惠奇  发文单位: 广东财经职业学院学报  发文日期: 2007-12-19 

  摘要:在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虚化和缺失的情况下,新《公司法》强化了监事会的职权,明确了在上市公司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尽管我国采取的是“二元制”公司治理结构,但基于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在行使监督权方面各自的特点,两种制度有着很好的契合和很强的互补性。在新《公司法》背景下,对我国监事会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的现实困境进行思考和研究,协调和处理二者间的关系,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

  关键词:独立董事;监事会;内部监督;契合;完善

  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新《公司法》将该项制度予以明确规定,使独立董事制度法定化。但新《公司法》只是简单地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如何将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无缝接入”现行的治理框架内,协调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进而既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的监督效用,又避免监督问题上的功能冲突和无人负责的尴尬是制度设计时必须仔细思考的问题,否则,两种制度的并行只会徒然增加监督成本、降低监督效率。

  一、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的契合

  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是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下的内部监督制度,在现实运行中各有其优缺点,片面强调任何一种制度都不足取。事实上,随着资本市场国际化趋势的增强,各国都在不断吸取其他监督模式的成功经验,这说明两种监督制度之间有着共同的监督目的和互补性,可以相互借鉴,吸收对方的优点,以改革自身的制度。

  首先,这两种监督制度之间有着共同的目的。尽管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是上市公司内部监督的两种不同模式,但其目的都是为了监督公司经营者的行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不因经营者滥用职权而受到损害,降低公司治理成本,同时兼顾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是对我国现有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必要补充,可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目前监事会形同虚设的现状。

  其次,两者具有很强的互补性。由于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权力机构,而独立董事作为决策层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具体参与了公司重大决策的全过程,包括重大决策的事前规划、内部制定、最终发布等各个环节,因而其监督功能的发挥具有事前监督、内部监督、与决策过程监督紧密结合的特点。相比之下,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专门监督机关,了解公司日常运作的具体情况,可以获得关于公司的最直接、最真实的信息,也可以及时了解经理层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尽管独立董事参与了决策的全过程,但其日常工作时间不可能得到充分保障,对决策执行过程的具体监督及其效果评价也无法做到及时和准确到位。而监事会在公司重大决策一经制定后,便可开始日常性的跟踪监控。所以监事会的监督特点则表现为事后监督、外部监督、非参与决策过程监督,这种监督特点恰好弥补了独立董事制度的缺陷。监事会的事后监督涵盖了检查、落实、评价与反馈等多种功能在内,是对独立董事制度监督职能的重要补充,也是股东大会赖以对公司决策层和管理层做出评价与取舍的重要依据。  

  第三,两者的结合有利于公司内部监督体系的完善。一方面,我国的监事会成员过去多来源于工会主席和职工代表,从而导致监事会与董事会事实上的不平等,给两个机构的交流和沟通带来困难。两者结合后,作为董事会成员的独立董事,易于同监事会进行沟通,使两者的沟通方式发生了变革。另一方面,监事会有权对作为董事会成员的独立董事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监察。同时,从独立董事对监事会日常工作的了解和独立董事的专业能力来看,独立董事也可对监事会实施监督,以推动监事会公正、有效地开展监督工作。

  二、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的现实困境分析

  从监事会到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上市公司的运作实践告诉我们,两者的监督实效都不令人满意。监事会是公司设立的专门的内部监督机构之一,也是防止董事专权损害公司利益的一个重要权力制衡机构,但在实践中,我国监事会的作用却难以发挥,监事会形式化的现象十分普遍;很多独立董事也并没有起到制度设计初衷的作用,许多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董事仅仅是为了满足证监会部门规章的要求。纵观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运行,笔者认为造成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陷入困境的原因有以下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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