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财务部应于次月五日前按月将有关银行贷款额度,可动用资金,定期存款余额等资料编列能源企业国内银行短期借款明细表(附表4.1.8)呈总管理处总经理核阅,以为经营决策之参考。 □附则 第十五条本准则经总管理处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