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预算作业准则
文号: 待查  发文单位: 中华会计网校  发文日期: 2007-7-30 



  (三)财务部应于次月五日前按月将有关银行贷款额度,可动用资金,定期存款余额等资料编列能源企业国内银行短期借款明细表(附表4.1.8)呈总管理处总经理核阅,以为经营决策之参考。

  □附则

  第十五条本准则经总管理处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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