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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08-6-13 13:16:00 作者:朱四倍 来源:广州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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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发布了本市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突破性地把往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下线从“零增长或负增长”,改为“增长3.5%”,即建议在京企业至少为员工涨3.5%的工资(6月11日《京华时报》)。
本则信息被舆论解读为“北京劳动保障局建议企业至少为员工涨3.5%工资”,并且被各大门户网站放在了显要的位置。但是,当“建议涨工资”被解读为“至少为员工涨工资”时,误解或许就出现了。
笔者以为,我们必须看到一个前提,企业员工工资不能与企业效益增长同步,或者涨幅远小于效益增长是一个长期存在的事实。作为员工,只能选择接受或终止劳动合同,而没有选择增长工资的话语权。尽管我国法律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和陈述权。但这对普通劳动者只是权利“画饼”,“建议涨工资”被误读背后隐藏着普通劳动者话语权旁落的无奈。但是,这种误读可能有助于普通劳动者权利的提升,有助于话语权的平衡。劳方和资方、强者和弱者都有适当的话语空间和话语权,否则利益关系就有面临失衡的危险,进而就可能为冲突埋下祸根。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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