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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抵贷物资会计处理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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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5-14 13:12:00   作者:待查   来源:中国税网 发表评论 查看评论

        

  由于农村信用社不断加大对沉淀贷款的清收力度,也因为资产保全工作的顺利开展,作为保全不良贷款的一项工作,各家农村信用社都不约而同地清收回为数可观的抵贷物资,抵贷物资种类繁多:如房地产、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厂房、各种商品等有形物资;还有部分有价证券、存单等权力资产。就抵贷物资而言。房地产多为年久失修的厂房及闲置土地,还有诸如位置及楼层较差的居民楼,没有市场前景将被淘汰、技术落后的机器设备,以及市场滞销的库存商品等等。因此,这引起抵贷物的变现难度很大,有的甚至无法变现。 


  目前农村信用社正在执行的《金融保险业财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没有对以物抵贷业务的会计处理程序进行规定,因此大多数农村信用社是采取挂账的形式,凭借抵押合同的约定,双方协议价格或凭借法院判决书予以挂账,有损失的也仍然挂账。因此,有必要探索出抵贷物资会计处理的新途径。 

  首先,确定抵贷物资的挂账科目。抵贷物资是在资产保权过程中形成的特殊资产,它的收回已告示了原贷款合同的完结,已不再是原有的贷款形态,因此,从贷款中剥离出来是正确的,这并不是一条掩饰不良资产的途径。当然,在抵贷物资未变现之前,它仍将是一种风险资产,不同于农村信用社资产中的任何资产,其在现有会计科目中,只能归于“其它资产”中,如果能更加贴切定义为“抵贷资产”,那么就更能如实地反映其科目的核算内容。 

  其次,科学地确定抵贷物资挂账金额。抵贷物资的收回均有它的特定性,协议收回的价值多参照所欠本息的合计金额,经由法院判决的涉及法院相关费用、评估机构的评估费、收回物资自身的评估价值。一股脑地将这些作为抵贷物资的价值挂账。已形成抵贷物资的贬值事实。更何况抵贷物资的评估过高,其变现损失常达30%以上,形成这一情况的原因很复杂,但从会计核算角度,简单挂账,无疑会虚增了农村信用社的资产,不利于农村信用社的稳健经营。从会计谨慎原则出发,对当时不能变现的抵贷物资,应按照成本与币价孰低的原则计价,将抵押合同约定、双方协议价格、法院判决均作为一种取得成本,同时考虑变现后的净值,按较低成本入账。至于法院的相关费用,应视为企业成本,在抵贷物资收回的当时,便列入企业费用核销。这样就能较科学地确定了抵贷物资的挂账金额,为抵贷物资的变现提供了科学的参考价值,并保证了农村信用社资产的真实性。 

  再次,确定抵贷物资的摊销比例。提出抵贷物资摊销的初衷,是在认真分析抵贷物资构成的基础上想到的。一方面讲,如房地产、交通工具、机器设备等,这些物资,从它的初始来讲,它终便以固定资产的形态出现,在形成抵贷物资以后,其折旧也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加,有形的、无形的折旧,也会使抵贷物资的价值早已经背离了抵贷当时的价值,而电子设备这样的高新技术,更无残值而言,因此在实际会计处理上,参照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比例,适当摊销抵贷物资,符合会计中,真实反映企业资产现状和谨慎的原则。同时从另一方面讲,也将减轻呆账核销的压力。从而保证农村信用社利润实现的均衡性、稳定性。 

  此外,由于抵贷物资来源的特殊性,因此,即使是能变现的抵贷资产,变现后也往往存在变现损失,这部分损失长久挂账,也使农村信用社的资产严重缩水。抵贷物资来源于不良贷款的清收,因此归根到底它是呆滞、呆账贷款的变形,应按会计原则,及时按比例地在呆账准备金中,核销抵贷物资变现的损失部分,以消化不良贷款的损失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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