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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兴事务所再曝奇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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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4-15 10:30:00   作者:左永刚    来源:财会信报 发表评论 查看评论

        

  记者日前获悉,曾经在注册会计师行业引起轰动的北京金兴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兴事务所)再曝奇闻。 

  3月底,李兴坤收到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书,判决书驳回原告金兴事务所股东之一李兴坤申请股权退出的诉讼请求。而此次判决却引出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与《公司法》两者之间的冲突。 


  资格转出仍是股东 

  判决书判定,李兴坤作为金兴事务所股东之一,应当享有股东权利,但亦应承担股东义务。李兴坤要求金兴事务所退还出资10万元并办理退股手续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公司法有关公司在特定情况下收购股东股权的规定。因此驳回了李兴坤的诉讼请求。 

  《公司法》第三章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由于目前李兴坤在金兴事务所占股权为20%,其他股东都未同意其退出或者转让股权,其退出股权的诉讼请求被通州区人民法院驳回。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委员、北京东土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刘晶律师告诉记者:“如果所述情况属实,法院的判决依据应该是《公司法》,是依法判决。” 

  而这又与另外一规定矛盾,金兴事务所股东李兴坤早于2006年9月15日将其注册会计师资格从金兴事务所转出,转到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并已经成为另一事务所股东之一。 

  通州人民法院的确是依法判决,但判决却与《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矛盾,按照上述暂行办法,会计事务所股东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而且必须在事务所专职执业。而李兴坤已经将自己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转出金兴事务所。 

  由于李兴坤一直未从金兴事务所退出或者转让自己的股权,所以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一直在要求李兴坤解决金兴事务所股权事宜。因此李兴坤才上诉到通州区人民法院。 

  刘晶律师给记者解释说:“按照常理,应该是退股或者转让股权在先,然后才能转出注册会计师资格,这应该是正常程序,但由于上述事件的程序颠倒,所以造成了上述现象。” 

  另一份财政部发于2001年3月18日的对浙江省财政厅的批复,《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离开事务所后是否继续享有股东资格的批复》中写道: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财政部颁发了《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财会协字【1998】55号)和《关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资人资格有关问题的复函》(财协字【1999】140号),对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人的资格条件作了明确规定,要成为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人,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即:第一,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执业资格;第二在事务所执业;第三,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时出资人要满足这三个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存续期间吸收的新出资人也要满足这三个条件,出资人丧失其中任何一个条件,也就丧失了其作为出资人的资格,不能继续担任出资人。 

  据上述暂行办法和批复推理,已经将注册会计师资格转出的李兴坤其实已经丧失股东资格。   

  “万挂”股东有名无实 

  众所周知,股东变更之前的金兴事务所已经在注册会计师行业成为典型,曾在股东大会上发生打架事件,这足以显示其内部治理混乱。按照常理,股东之间早已分道扬镳,但至今李兴坤却无法脱身。 

  在记者调查之际,李兴坤向记者展示了他从北京市工商局得到的关于金兴事务所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决定日期是2006年10月21日。转让完成后,金兴事务所股东构成为:注册资本金50万,其中,李云水投资29.5万元,占股59%;李兴坤投资10万元,占股20%;王霞投资4万元,占股8%;黄启发投资5万元,占股10%;周光才投资0.5万元,占股1%;杨代全投资0.5万元,占股1%;赵鸿祺投资0.5万元,占股1%。 

  七位股东中,周光才、杨代全、赵鸿祺均为新股东,金兴事务所成立之初的股东之一,张立的股权已于2006年10月16日转让给李云水。而李兴坤告诉记者:“假如我还是金兴事务所股东之一,但上述两次股东变更,我均未得到通知,亦未曾参加相关会议。”此举如果属实,金兴事务所在股东变更之时,未通知股东李兴坤的举动却与《公司法》背道而驰。 

  李兴坤告诉记者:“目前,由于金兴事务所股东发生变更,最大股东之一李云水百般阻挠我退出股权,因为他所占股权为59%,所以要想达到半数股东同意我退股很难。”目前,股东李兴坤和股东黄启发股权均未退出。其中黄启发注册会计师资格也早已转出。 

  “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年末,我和黄启发转出注册会计师资格后,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其实,金兴事务所已经不具备事务所设立的条件,因为有限责任的事务所必须具备5名股东以上,但是后来李云水又从外地找来3个新股东,这些股东都是一种‘万挂’现象,这些股东并没有在金兴事务所执业。” 

  据李兴坤介绍,所谓“万挂”是他给这种现象总结的一个概念,是指注册会计师虽然在事务所挂名,但实际上不执业,而且所挂名的事务所每年给挂名注册会计师1万元,因此成为“万挂”。 

  “实际上,目前金兴事务所就李云水一个人,其他股东都不在金兴事务所执业。3位新股东都是通过李云水转让的股权,这样一来,实际上李云水在金兴事务所所占比例已经达到62%,只要他不同意我退出或者转让股权,我就会束手无策。”李兴坤无奈地说。 

  死亡以后才能退股 

  金兴事务所引发的行业思考不止上述情况。早在2006年9月5日,金兴事务所在石家庄召开了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议决议,决议有原5位股东李云水、李兴坤、张立、黄启发、王霞签字并已生效,决议第五条写道:追加确认公司原来签发的开除李兴坤、黄启发的文件有效,70%同意,30%反对,予以通过。 

  本报在第86期以“金兴事务所内部治理告急”为主题的文章报道了金兴事务所石家庄临时股东会议打架事件的闹剧。在报道报出以后,李兴坤注册会计师资格得以转出,但却没有办理股权退出或者转让,这为李兴坤日后的股权退出诉讼请求设下了障碍。所以出现了通州法院驳回李兴坤诉讼请求的一幕。   

  在金兴事务所股东会议打架闹剧上演之后,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06年8月29日就李兴坤转出注册会计师资格一事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出了《关于具有股东(合伙人)身份的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及转为非执业会员问题的请示》。随后,10月11日,中注协给出了书面批复。 

  批复第一条写道:未办理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是事务所不予同意具有股东(合伙人)身份的注册会计师转所的正当理由。但是为了避免个别会计师事务所或者个别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对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从保护注册会计师利益出发,省级协会接到注册会计师的申诉后,应当进行调解,自调解之日起满3个月,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仍未达成一致的,省级协会可以直接为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 

  李兴坤被金兴事务所开除、注册会计师资格转出,这些似乎都为日后李兴坤莫名失去股东权利埋下伏笔。 

  从金兴事务所一系列事件发展的来龙去脉看,许多事情互相矛盾。注册会计师资格转出,不在事务所执业,却是其股东之一,这对矛盾怎么能让人想得通?另一方面,依然是股东之一,却丧失了话语权,事务所变更股东,不仅股东变更丧失话语权,甚至根本未得到股东变更通知。 

  看似简单的矛盾,却是李兴坤再次投身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绊脚石。在一系列荒唐事件之后,他无奈自己难以厘清原有股权问题,不能继续投入新事务所的工作。更引人深思的是,上述股权不清问题会不会像病毒传染一样扩散到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 

  李兴坤告诉记者,他在接到通州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后,依然做出了两个决定,第一:向更高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他已于3月25日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且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第二,李兴坤已上书财政部某位领导,发出了自己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离开原事务所后其股东身份能否在原所继续保留、如何退出》的请示报告。截至本报出版之前,李兴坤未收到财政部任何回复。 

  李兴坤在请示报告中这样写道:本注册会计师明显处于弱势地位,被开除了,股东资格丧失了,想退出必须等死亡以后。本人认为,公司章程应当为活着的人制定,为活人服务。本案的问题应当在活着的时候解决,而不是等死亡之后让后人来解决。针对本条款,本人的孩子(合法继承人)已向法院承诺:“以后不学会计专业,不考注册会计师。”这为此案蒙上了更为悲凉的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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