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行证 用户名:
密 码:
  无忧会计  > 新闻中心 > 税务
 
税总: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有新规

无忧会计网 www.51kj.com.cn
时间:2008-4-10 9:14:00   作者:待查   来源:证券日报 发表评论 查看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通知,对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的税前扣除问题予以明确。

  通知明确,金融企业符合五种情形的债权或股权,可以认定为呆账,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一是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同时又无其他债务承担人,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法律追溯失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二是金融企业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转让股权、债权,其出售转让价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三是金融企业因内部人员操作不当、金融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经法院裁决后应由金融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3年以上仍无法追回的金额。

  四是银行卡被伪造、冒用、骗领而发生的应由银行承担的净损失,经法院裁决后应由金融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3年以上仍无法追回的金额。

  五是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逾期3年以上,且经金融企业诉诸法律,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经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后,符合《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第21条第5款规定情形的金额。

  通知同时明确,金融企业符合五种情形的银行卡透支款项,同样可以认定为呆账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持卡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财产经法定清偿后,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款项;经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持卡人和担保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以其财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5000元以下,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金融企业符合两种情形的助学贷款,同样可以认定为呆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一是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能力或劳动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及借款人的私有财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二是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及借款人的私有财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
 


 

 ■ 相关报道
·税总明确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的税前扣除问题
·税总:出口企业骗税可被停退半年至三年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200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股
·税务总局:个税利息税年内调整可能不大
·新企业所得税法可望提升近一成业绩
·反避税细则“卡住”外企想象空间

无忧会计网全国分网
无忧会计通
热门企业排行
 
 

无忧会计用心为企业和会计人服务

公司介绍 | 品牌声明 | 发展历程 | 诚信宣言 | 免责声明 | 人才招聘 |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 付款方式
财政部会计管理类网站:财政部主页 会计准则委员会 会计行业管理网 中国会计学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
2005 - 2007 Copyright @ 无忧会计-中国会计界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明光路10号卓居商务会馆R座 邮编:100088
电话:010-62268147 62246874 62278234 62273546 传真:010-62223931
京ICP证050771号 Email:idea4us@163.com 51kj@51kj.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