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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并购雅虎案再生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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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4-3 11:12:00   作者:待查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发表评论 查看评论

        
  部分媒体和业内人士认为,中国《反垄断法》的实施可能会对微软收购雅虎一案产生实质性的威慑。雅虎于2005年收购了中国电子商务公司阿里巴巴39%的股份,是后者的第一大股东。

  中国《反垄断法》将于今年8月1日实施,将使中国监管机构有权在外资并购或者投资中国企业时对交易进行审查和监管。部分中国法律界人士认为,《反垄断法》实施之后,中国有望成为继欧盟和美国之后的全球反垄断监管领域的第三股重要力量。


  《反垄断法》即将生效

  2004年,国家工商总局《在华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及对策》指出,包括微软在内的多家跨国公司已经在中国市场的相关领域占据了统治地位,这些企业往往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来阻碍或限制市场竞争。报告认为,中国在反垄断方面的法律法规显得力不从心。

  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等六部委于2006年8月联合发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要求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或对中国市场竞争有影响的境外并购,须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接受反垄断审查,这无疑是目前据以牵制微软的一个“撒手锏”。

  按照《反垄断法》规定,同业经营者之间的并购行为属于“经营者集中”,认定“经营者集中”是否构成垄断,需要考虑相当复杂的因素。《反垄断法》草案初次审议稿规定,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在全球范围内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超过120亿元人民币,并且一个经营者在中国境内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超过8亿元人民币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但该标准被普遍认为门槛过低和标准不明。

  而两周前,《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对此进一步细化,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三项标准之一的,即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这三项标准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超过9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3亿元人民币;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17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3亿元人民币;集中将导致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相关市场的占有率超过25%。

  分析人士认为,如果新法业已实施,以微软在行业中的市场权重,如果要通过雅虎间接控制阿里巴巴,至少应“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并且在“审查期间不得实施”并购。金杜律师事务所直接投资部合伙人王德全认为,当境外的并购案公布并购方案时,就是美国机构提出反垄断审查时,就该同时向中国的主管当局进行申报。

  并购面临重重阻力

  除垄断门槛外,国家安全审查也是微软并购需要面对的一关。《反垄断法》草案三审稿中特别指出,“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而国家安全审查并非中国反垄断法中特有的制度。即使在反垄断法实施最为成熟的美国,按照相关法律,经营者集中除了要接受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实施的反垄断审查外,对涉及国家安全的,还要接受外国投资委员会实施的国家安全审查。

  此外,作为阿里巴巴旗下另外一个重要的利润点,支付宝已经跟国内银行和金融业形成了良好的“嵌入式合作关系”,一旦微软并购雅虎成功,并入股阿里巴巴,监管层必然要从金融安全性的角度对支付宝进行重新评估。“毕竟在类金融业,外资相对控股仍然没有先例”,一业内人士表示。

  阿里巴巴方面对上述收购案方面一直保持低调,但马云曾经强调,阿里巴巴的独立性绝对不能谈判。多个接触核心信息源的人士说,马云对此的基本态度非常强硬,“阿里巴巴必须要保证自己的独立性”。有消息称,阿里巴巴正在募资,试图按照当时与雅虎签订的合约回购自己的股份。根据雅虎的估值,其所占股本结构价值大约在32亿美元左右。

  知情人士称,按照阿里巴巴目前的现金储备和市场募资能力,加上其庞大市场占有率背后的资金汇聚能力,短时间内募到如此规模的现金并非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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