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行证 用户名:
密 码:
  无忧会计  > 新闻中心 > 税务
 
开发保障性住房将享税收优惠

无忧会计网 www.51kj.com.cn
时间:2008-3-20 9:36:00   作者:周明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发表评论 查看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该通知是指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对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以及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做出具体规定。通知提出,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通知指出,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另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通知提出,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方面,通知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通知表示,上述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已征税款的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与住房租赁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 相关报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
·中石化、中石油向发改委申请减免成品油进口关税
·162家软件企业将获税收优惠
·人大代表朱读稳:将安庆纳入增值税抵扣试点范围
·黄泽民委员:开征股票交易综合税
·宋林飞:尽快开征生态环境税

无忧会计网全国分网
无忧会计通
热门企业排行
 
 

无忧会计用心为企业和会计人服务

公司介绍 | 品牌声明 | 发展历程 | 诚信宣言 | 免责声明 | 人才招聘 |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 付款方式
财政部会计管理类网站:财政部主页 会计准则委员会 会计行业管理网 中国会计学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
2005 - 2007 Copyright @ 无忧会计-中国会计界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明光路10号卓居商务会馆R座 邮编:100088
电话:010-62268147 62246874 62278234 62273546 传真:010-62223931
京ICP证050771号 Email:idea4us@163.com 51kj@51kj.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