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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出具虚假鉴证报告将被停止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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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2-26 9:14:00   作者:邹国金   来源:中国税务报 发表评论 查看评论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2007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规定自2月11日~5月31日,开展2007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与以前相比,年检工作时间有所提前,新增了鉴证报告方面的年检项目。


  《通知》规定,年检对象为经批准成立的事务所及分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内容以执业质量为重点,对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遵循业务规程、业务准则、执业准则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同时对执业资格、执业行为等方面也要进行检查。

  《通知》规定事务所年检项目包括执业质量、执业资格等方面。在执业质量方面,经年检发现事务所存在未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鉴证报告内容不完整或鉴证报告不规范、因过失出具不恰当的鉴证报告等8种问题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如果事务所存在隐瞒发现问题,出具不实鉴证报告,与委托方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鉴证报告2种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其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在执业资格方面,如果事务所存在注册税务师或从业人员未达到规定标准、发起人或合伙人以及出资人不符合规定条件等6种问题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如果事务所存在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等其他问题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向社会公告。

  在执业注册税务师的年检中,如果注册税务师存在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进行虚假出资等3种问题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执业资格;存在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或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执业又不改正等4种问题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不得继续执业,注销其执业资格。

  《通知》还规定了年检的方式和程序,明确了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自检,市、县税务机关审核,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组织检查和全国重点抽查四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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