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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07-08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事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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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12-8 10:34:00   作者:待查   来源:待查 发表评论 查看评论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各开发区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推进会计改革,促进全市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更新,做好全市《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培训工作。根据西安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市财发〔2007〕142号)以及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会〔2007〕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全市2007—2008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2007—2008年西安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内容

  (一)2007—2008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以《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为主要内容,并考虑各类型单位的具体情况,继续推行“菜单式”培训模式,结合主要会计法律法规及制度出台情况和财政改革的重点内容,将《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以及《会计法》、《小企业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内控规范等也列为学习内容。

  (二)企业会计人员完成《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的学习。其中,大中型企业(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在两年间全面完成《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培训;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完成《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一般业务准则和特殊业务准则的培训。各类企业年度培训内容及学时安排列表附后(见附表1、2)。鼓励企业尽早完成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内容的培训学习。

  (三)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完成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相关规定及会计核算办法、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办法的培训。

  (四)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根据需要规定的其他学习内容。

  对以前年度已安排的学习内容,没有按时完成该学习内容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应结合各级财政部门关于会计从业资格检查登记的要求补课;适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大中型企业,不再追溯学习原准则、分行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内容。

  2006年1月1日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结合各自行业特点,分别完成《小企业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准则、《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会计法》、《会计职业道德》、《公司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公共教育内容或科目的学习。

  二、免学内容的规定

  2007—2008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检查登记中,通过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可免于《会计法》培训;通过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会计实务》科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科目考试的会计人员,可免于《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培训;通过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经济法》科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经济法》科目考试的会计人员,可免于《公司法》培训;会计管理机构根据考试合格证予以认证登记。

  三、《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培训的特别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发布实施是我国会计改革新的里程碑,改革力度非常大,新内容很多,与以往单项法规、制度、准则出台的培训有很大的不同。做好新准则的培训工作也是决定新准则在我市能够顺利实施,促进西安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的重要因素,各级财政部门的责任十分重大。因此,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对《企业会计准则》培训的相关精神的要求,全市在2007—2008年对新准则的培训要严密组织,强化管理,确保培训效果。

  (一)组织领导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培训由西安市财政局统一领导,市财政局负责制订培训规划,考核培训师资队伍,监督检查各期培训的效果。

  培训工作要充分发挥西安中华会计函授学校(西安财政教育培训中心)的主渠道作用。

  各区县财政局要按照市局统一安排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区县培训计划,加强领导,强化管理,精心组织,确保培训质量。

  (二)师资队伍要求

  承担西安市范围内《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培训的教师原则上必须由经过省财政厅、市财政局师资认证的人员担任。市财政局在每期培训中将征求学员对授课教师的意见和建议,并据以适时调整师资队伍。

  (三)培训形式

  由于《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内容十分丰富,为从培训时间上保证培训效果,同时不影响各单位的正常工作,培训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可在一个年度内完成准则体系的学习,也可在两年间完成;在各期培训的具体组织形式上,有条件的单位可集中五天左右时间系统学习;其他单位也可以分次进行,每次利用1—2天时间学习一部分内容。

  (四)培训考核、统计工作

  会计人员参加规定科目的培训必须通过考核,方可确认登记。对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培训要严格按照具体准则项目进行确认,待规定培训的准则全部完成确认后,集中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登记。

  各单位根据需要自行选定的继续教育科目,是全面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的重要辅助内容,但不纳入财政部门考核登记范围。

  四、按时上报继续教育情况的规定

  各区县财政部门及有关培训单位,应切实做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资料统计整理工作,并于2007年11月30日前将全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总结及报表上报市财政局。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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