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行证 用户名:
密 码:
  无忧会计  > 中国税收研究数据库 > 税收实践
 
 
世界各国赠与税立法实践的6种模式

无忧会计网 www.51kj.com
时间:2006-11-28 8:47:00   作者:陈岳琴   来源:市场报 发表评论 查看评论

        

 
     1.开征遗产税的同时开征赠与税。这种模式为多数国家采用。比如美国、日本、韩国等。

  2.遗产税和赠与税同时课征,但对被继承人生前赠与的财产除按年或按次课征赠与税外,还需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对其生前赠与的财产总额与遗产合并一起征收遗产税,原来已缴纳的赠与税给予扣减。目前意大利、新西兰等少数国家采用此种模式。


  3.仅开征遗产税,但对被继承人死亡前若干年内赠与的财产追征遗产税。如:英国对被继承人死亡前7年内赠与的财产课征遗产税;新加坡对被继承人死亡前5年内赠与他人的财产课征遗产税。

  4.只开征遗产税,对生前赠与不征税。如伊朗,只对因继承或受遗赠而获得的所有财产征收遗产税。

  5.只征收赠与税,不征收遗产税。如:加纳,只对平常赠与征收赠与税,对遗嘱中遗留财产和无遗嘱的财产继承均不课税。

  6.对遗产和平时赠与都不征税。根据库珀·赖布兰特国际会计公司收集的97个国家(地区)1988年的税收资料,世界上还有32个国家和地区未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注:唐腾翔:《比较税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年版,第208页)。中国为其中之一。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本人认为我国宜采用第一种模式,即在开征遗产税的同时开征赠与税。但是,为了体现中央简化税种的税收改革精神和降低税收成本,我国的赠与税可以作为个人所得税的一个子税种出现,列在“偶然所得”或“其他所得”税目下。接受赠与同样属于个人所得,对其征税于法理上应无异议。对于人们通过辛勤劳动的所得国家都要征税,那么,对于相对付出劳动少得多的赠与所得,更应该征税。这样才能体现税负公平的原则。

  当然,这里还有一些技术上的问题需要处理。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采用20%的比例税率。与遗产税的税率相差过大,这可能导致比较严重的避税行为。因此,宜对个人所得税法作出相应修改,使赠与所得税率与遗产税率相一致或基本相当。即采用10%至50%或5%至45%的累进税率。另外,接受赠与的纳税主体不仅包括公民个人,还有可能是单位或其他法人组织,有关税法也要作出相应的规定。这样的赠与税实际上是分赠与税制,与前面提倡的总遗产税制不相一致。这无关大局。  

  相关报道
·跨国所得课税原则的变化趋势探析
·美国电子申报纳税:经验与借鉴
·电子商务下的增值税课税
·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和制度面临严峻挑战
·西方各国涉农税制的比较
·知识经济时代税务系统人才开发对策

无忧会计网全国分网
无忧会计通
热门企业排行
 
 

无忧会计用心为企业和会计人服务

公司介绍 | 品牌声明 | 发展历程 | 诚信宣言 | 免责声明 | 人才招聘 |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 付款方式
财政部会计管理类网站:财政部主页 会计准则委员会 会计行业管理网 中国会计学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
2005 - 2007 Copyright @ 无忧会计-中国会计界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明光路10号卓居商务会馆R座 邮编:100088
电话:010-62268147 62246874 62278234 62273546 传真:010-62223931
京ICP证050771号 Email:idea4us@163.com 51kj@51kj.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