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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全国高级会计师考试财务会计报告大纲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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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8-28 9:57:00   作者:连漪 梁健爱   来源:《企业研究-策划&财富》2004年第4期 发表评论 查看评论

        

 

  二、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一)会计政策及其变更

  1.会计政策及其变更条件

  会计政策指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企业应当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所允许的范围内选择适合企业自己实际情况的政策,并应当对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进行处理。


  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政策变更并不意味着以前期间的会计政策是错误的,而是由于情况发生了变化,或者掌握了新的信息,积累了更多的经验,使得变更会计政策能够更好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如果以前期间会计政策的运用是错误的,则属于会计差错,应按会计差错更正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企业可以变更会计政策:

  (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这种情况是指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其他法规和规章,要求企业采用新的会计政策。例如,《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在首次执行日,对于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且该日之前尚未计入资产成本的弃置费用,应当增加该项资产成本,并确认相应的负债。

  (2)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这种情况是指由于经济环境、客观情况的改变,使企业采用原来的会计政策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已不能恰当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因而有必要改变原有会计政策,采用新会计政策。

 以下各项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1)本期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例如,某企业以往租入的设备均为临时需要而租入的,企业对此按经营租赁会计处理方法核算;但自本年度起租入的设备均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则该企业自本年度起对新租赁的设备采用融资租赁会计处理方法核算。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业务存在本质差别,由此改变会计政策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2)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例如,某企业原来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少量的低值易耗品,并且价值较低,故企业于领用低值易耗品时一次计入费用;但该企业于近期转产,生产新产品,所需低值易耗品比较多,且价值较大,企业对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处理方法由一次转销法改为五五摊销法分摊计入费用。该企业改变低值易耗品处理方法后对损益的影响并不大,并且低值易耗品通常在企业生产经营费用中所占的比例并不大,属于不重要的事项,由此改变会计政策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2.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

  (1)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会计规定执行。

  (2)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将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也应当一并调整,但确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视同该项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即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

  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是指按照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期追溯计算的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应有金额与现有金额之间的差额。

  (3)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应用于变更日及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估计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确认会计估计变更影响数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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