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成品油消费税管理,现结合我省实际,从生产销售、外购油品抵扣、纳税申报、石脑油免税管理等环节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成品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全面推行《成品油消费税信息管理系统》,利用该《系统》采集成品油消费税相关信息,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管理。 二、为确保企业防伪税控开票数据完整,企业在更换、重新发行防伪税控开票系统金税卡,或更换防伪税控开票计算机以及重新安装操作系统等可能造成开票数据丢失的有关操作前,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由防伪税控服务单位做好相关数据备份后方可进行上述操作。 三、严格落实企业产品备案管理规定。企业目前生产的产品,要按产品种类、名称、是否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及工艺流程等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除常温下为气体的产品外,其他产品必须有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报告中必须有辛烷值、含铅量,倾点或凝点的检测数值,下同);企业生产经营发生变化,必须将新增产品(常温下气体的除外)的种类、名称、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是否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及工艺流程等,自生产经营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企业销售产品时,应按规定全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妥善保管与销售有关的内部自制凭证,如过磅单、出库单、流量表记录、收付款凭证、销售日报表等。企业销毁上述资料前,应报请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方可销毁。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每年不得少于两次)对企业的产品产量、产品结构、原料耗用情况、销售收入、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售对象等进行数据分析,并将分析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及时上报上级国税机关。省局将根据情况,适时抽查部分主管税务机关对有关企业的数据分析报告。 (一)对企业的产品产量、产品结构、产品销售收入、销售数量、原料耗用情况与上期、去年同期进行全面分析比较,评价是否与企业生产能力相符合; (二)对企业当期销售的产品种类进行分析,分析企业是否存在产品种类变化未备案的情况,是否有新增产品属于消费税范围未申报的情况; (三)对企业销售不同产品的价格进行综合分析,分析企业有无将高税率产品变更为低税率产品名称逃避消费税的行为; (四)对企业销售对象和销售产品进行综合分析,分析企业有无将产品通过改变名称逃避消费税的行为; (五)对企业未申报消费税的各类产品,结合产品的销售价格、销售对象进行综合分析,分析企业有无将属于应税油品收入列入其他业务收入逃避消费税的行为。 六、为防止企业更换应税油品品目名称,省局将根据全省企业产品生产情况,建立全省成品油消费税征收产品品名备案目录,以方便基层国税机关加强管理。 七、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企业纳税辅导和政策宣传,监督企业规范设置《抵扣税款台帐》。纳税人必须按照(国税发〔2006〕49号)文件规定建立《抵扣税款台帐》,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另行设置台帐。需要另行设置台帐的,只得在(国税发〔2006〕49号)文件规定内容基础上增加内容,不得删减内容。未按照规定设置《抵扣税款台帐》的,不予抵扣税款。 八、严格对企业外购的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油品的已税原料(指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的税款扣除管理。 (一)企业从成品油生产企业初次购进已税原料,必须提供由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该企业成品油生产资质证明的复印件(加盖该企业公章)或(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该企业为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资质证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可以按规定抵扣已纳消费税。否则,不予抵扣。 (二)企业从具有“进口成品油资质”的商贸企业初次购进已税原料(专用发票备注栏注明“进口已税**油),必须提供由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该企业进口成品油资质证明的复印件(加盖该企业公章),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可以按规定抵扣已纳消费税。否则,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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