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关于《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立税法援助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文号: 青国税法便函[2008]13号  发文单位: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08-7-16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车购办、机关各处室:

  根据当前优化纳税服务工作要求,法规处起草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立税法援助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该稿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提出意见。

  相关意见和建议请于2008年7月24日前反馈市局(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孟文(83931098),吕克峰(83931830)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六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立税法援助制度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车购办、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税收执法监督,更加妥善的解决行政争议,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推进税务机关依法合理行政,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市局决定建立税法援助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法援助的基本含义

  税法援助,是指在税收征收、管理、稽查等税务行政管理活动中,纳税人对国税机关的意见、结论、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有异议时,可以要求国税机关对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予以说明、对有关争议予以协调,国税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的申请及时协调纠纷、化解矛盾、解决争议。

  当事人申请税法援助的,仍然有权依法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税法援助过程中,具体行政行为不中止执行。主管国税机关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法认为有必要中止执行的情形除外。

  二、税法援助的范围

  下列税务行政管理活动中,纳税人与国税机关产生争议的,可以要求国税机关依法提供税法援助: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三)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四)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变卖、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六)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

  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

  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七)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八)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

  (九)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

  (十)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

  (十一)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二)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纳税人对国税机关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廉洁勤政等有异议的,不在税法援助范围之内。

  三、税法援助的途径

  各级国税机关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税法援助申请的受理、办理、答复等具体工作。

  纳税人申请税法援助的,可以通过口头、电话、数据电文、网络、书面等方式,向主管国税机关的政策法规部门提出申请,也可直接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提出税法援助申请。

  申请税法援助的渠道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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