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明确资产评估机构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 京会协[2008]102号  发文单位: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日期: 2008-7-15 

各资产评估机构:

  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做好资产评估过渡期末有关工作的通知》(京财企【2008】493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后续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实施后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和已换发财政部新版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应当于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过渡期末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企【2008】43号)第五条规定的要求,并将所有合伙人或者股东的人事档案保管证明的复印件、机构为合伙人或者股东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凭证的复印件,以及与合伙人或者股东签署的劳动合同的复印件交到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评估部备案。

  二、2008年6月30日后,仍未申请更换新版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未申请办理资产评估机构分立手续的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应当于2008年7月31日前,将所持有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原件)交到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评估部。(名单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1、未申请更换新版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专营机构名单

     2、未申请办理资产评估机构分立手续的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名单

  二00八年七月十五日

  抄送:中评协、市财政局企业处、窦铮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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