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文号: 待查  发文单位: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  发文日期: 2008-2-15 

  9、审计报告的复核手续是否完整。

  (二)内容复核。一般包括:

  1、背景情况的介绍是否真实,语气是否适当;

  2、审计范围和目标是否明确,审计范围是否受限;

  3、审计发现的描述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充分;

  4、签发人是否恰当,签发人与收件人的级别是否相称

  5、参与审计人员的名单是否列示完整,排名是否正确;

  6、报告收件人是否恰当,有无遗漏,姓名与职位是否正确;

  7、标题的使用是否适当;

  8、审计结论的表述是否准确;

  9、审计评价的依据的引用是否适当;

  10、审计建议是否可行。

  第三十条 审计报告的发送范围一般限于组织内部,通常可根据组织的一般要求和审计活动本身的性质来确定发送对象。审计报告送达时,收件人应当在审计报告发送清单中签字,以明确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将内部审计报告送交组织外部的相关部门和人员,或者是将审计报告的部分内容呈送组织外部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在决定对外报送内部审计报告时,应当经过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或组织适当管理层的批准程序。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审计报告的保密性要求,充分考虑审计报告传递方式的恰当性。一般应当采取派专人直接传递、特快专递、邮政服务和办公室当面传递等方式进行报告传递。

  第三十三条 组织应当制定制度性文件,对审计报告的发送对象和各种传递方式做出一般规定,防止报告在传递过程中被延误、丢失或误投。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留审计报告副本。审计报告以及其它业务文档应当按照内部审计机构或组织管理层制定的审计档案管理制度纳入档案管理,加以分类并且妥善保存。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指南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指南自×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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