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征求意见稿]
文号: 待查  发文单位: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  发文日期: 2008-2-15 

  (五)属本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的,由内部审计机构提出申请,经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或省(行业)级内部审计(师)协会评估后,确认已完成后续教育学时;

  属本准则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的,按每千字2学时计算已完成后续教育学时,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0学时;

  (六)荣获省(行业)级以上学术成果奖励的,当年按10学时计算已完成后续教育学时,全年累计不得超过20学时;

  (七)取得相关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国家级执业资格的,当年按2 0学时计算已完成后续教育学时,全年累计不得超过40学时。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在下一年度一并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时间:

  (一)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六个月的;

  (二)年度内病假超过六个月的;

  (三)生育的;

  (四)其他情况。

  有上述情形的内部审计人员须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部门)人事部门证明,报经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或省(行业)级内部审计(师)协会审核后确认。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接受检查、考核时,应当提交记录其后续教育情况的《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资格证书》;其他从事内部审计活动的人员应当提交记录其后续教育情况的《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证书》。

  后续教育情况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或省(行业)级内部审计(师)协会负责记录,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以及教师的姓名、职称(职务)和累计培训学时等。

  第二十一条 除本准则第十九条列示的情形外,内部审计人员未能提供其后续教育有效记录或无故未达到后续教育要求的,考核时不予通过;考核未予通过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督促其接受后续教育。 

  (一)年度内未接受后续教育或未按有关规定完成后续教育学时的内部审计人员,由省(行业)级内部审计(师)协会予以警告;

  (二)连续二年未接受后续教育或连续二年未按有关规定完成后续教育学时的内部审计人员,省(行业)级内部审计(师)协会不予办理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资格证书年检;

  (三)连续三年未接受后续教育或连续三年未按有关规定完成后续教育学时的内部审计人员,由省(行业)级内部审计(师)协会作出或建议作出吊消其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被授权的市、县级内部审计(师)协会,丧失组织后续教育条件的,由相应授权协会收回其组织实施后续教育的权力。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无故未按规定如实填报本单位(部门)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情况的,各级别的内部审计(师)协会不予受理其申请内部审计先进集体评比。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3页  1  2  3  

 

无忧会计法规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