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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的投资策略是否真实反映了董事会或管理层的观点,并进一步审核投资资产的分割以及各类投资资产年投资收益率假设的合理性;
4、预测采用的费用支出是否与公司费用预算一致;
5、测试区间内分红保险红利分配水平的合理性;
6、公司在测试过程中是否考虑了不应当考虑的资本交易所引起的资本变化以及可能的管理层行为的干预。
(四)必测不利情景与监管规定的一致性,以及自测不利情景的合理性与充分性。
(五)抽样检测主要业务(包括有效业务和新业务)的现金流和责任准备金以及主要资产账户的投资收益等,通过检查数据计算的准确性和内在一致性,确定测试模型中所使用的假设、方法与报告中所阐述的假设、方法是一致的。
(六)偿付能力报表附注中披露的有关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
问:外部机构对人寿保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进行审核,应对哪些事项发表审核意见?
答:外部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发表审核意见:
(一)预测假设是否为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提供合理基础;
(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报告是否依据这些预测假设,并按照适用的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规定编制和列报。
问:外部机构出具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报告是否有标准格式,应当由哪些人签名、盖章?
答:外部机构出具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报告的格式可参考本问题解答附件。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报告,应由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除会计师事务所外,其他外部机构出具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报告,应当由两名在中国从事保险精算及相关工作3年以上、熟悉中国保险监管法规并且具有国内或国际认可的精算师资格的精算师签名并盖章。
附件: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报告参考格式(无保留意见的报告)
审 核 报 告
ABC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ABC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BC公司)编制的××年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报告。我们的审核依据是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11号——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ABC公司管理层对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及其所依据的各项假设负责。这些假设已在附注×中披露。
根据我们对支持这些假设的证据的审核,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认为这些假设没有为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提供合理基础。我们认为,该测试报告是在这些假设的基础上,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规定编制和列报的。
由于预期事项通常并非如预期那样发生,并且变动可能重大,实际结果可能与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结果存在差异。
××会计师事务所(或××公司) 中国注册会计师(或精算师):×××
(盖章) (签名并盖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或精算师):×××
(签名并盖章)
中国××市 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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