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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1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人寿保险公司)》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相关规定发布以后,陆续有保险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向我们询问外部机构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的有关问题。为此,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7号:寿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第三方独立审核》。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会财务会计部报告。
联系人:郭菁 王证
电话:010-66286182 66286125
传真:010-66288102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7号:
寿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第三方独立审核
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实务指南中要求人寿保险公司披露外部机构对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出具的审核意见,其中的“外部机构”是指哪些机构?
答:对人寿保险公司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出具审核意见的外部机构,是指符合独立性要求和具备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所必需的专业胜任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精算咨询顾问公司等机构。外部机构从事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业务时,其独立性应满足《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保持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公正的立场。为寿险公司提供财会、精算等咨询服务的外部机构,不得同时为寿险公司提供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服务。
除会计师事务所外,其他外部机构从事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业务,须事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问:外部机构对人寿保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进行审核,应该遵循什么执业标准?
答: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机构应当按照本问题解答的要求,从事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业务,本问题解答未明确规定的事项,适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业务鉴证准则第3111号——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精算咨询顾问公司等外部机构从事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业务,应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有关要求确定审核程序、编制和保存审核工作底稿、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以及发表审核意见等。
会计师事务所在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审核中违反上述执业标准,中国保监会可要求保险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将其移送主管部门处理;会计师事务所之外的外部机构在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审核中违反上述执业标准,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不再接受其出具的审核报告。
问:外部机构对人寿保险公司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进行审核的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答:外部机构应当对人寿保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现金流预测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二)涵盖业务的全面性与分类的合理性,保单分组和近似计算方法的有效性(例如保单分组方法、建模得到的准备金结果与年度偿付能力报告中准备金结果的一致性),以及未来新业务模型的合理性。
(三)基本情景所采用的预测假设及相关事项(死亡率及其他保险事故发生率、退保率、投资收益率、费用、新业务等,再保险安排,保户红利支出、利润分配、营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等),并与近期实际经验进行对比,进一步审核公司对预测假设与实际经验的显著差异所做解释的合理性。在对基本情景的审核中,外部机构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1、公司总精算师对死亡率及其他保险事故发生率、退保率、费用、新业务、再保险等的意见;
2、业务计划是否真实反映了董事会或管理层的观点,并通过与市场发展规模进行横向比较,进一步审核业务计划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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