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号: 待查  发文单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08-5-14 

  为了促进证券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增强自我约束能力,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我会起草了《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08年5月23日前将反馈意见以电子邮件发送至xiezw@csrc.gov.cn,或传真至010-88061060。 

  附件:《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促进证券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增强自我约束能力,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实施合规管理。 

  本规定所称合规,是指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社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本规定所称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公司建立合规组织架构,制定和执行合规制度,培育合规文化,防范和应对合规风险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者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公司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遭受财产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和执行覆盖公司所有业务、部门和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合规管理制度,培育全体工作人员的合规意识,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落实责任追究,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应对合规风险。 

  第四条 证券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与合规管理相关的职责,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及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承担责任。  

  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当熟知与其执业行为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根据各自职责对其执业行为的合法合规性承担责任。 

  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公司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合规风险应急处理、报告及问责制度,明确报告的对象、内容、时间和方式。 

  第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对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合规管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合规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应当体现倡导合规和惩罚违规的价值观念。 

  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违规举报制度,确保每一位工作人员都有途径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并充分保护举报人。 

  第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设立合规总监。合规总监是公司的合规负责人,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合规总监不得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分管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部门。 

  证券公司的章程应当对合规总监的职责、地位、任免条件和程序等作出规定。 

  第十条 合规总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二)熟悉证券业务,通晓证券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胜任合规管理工作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从事证券工作5年以上,并且通过有关专业考试或者具有8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或者在证券监管机构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8年以上。 

  前款第(三)项所称专业考试,是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公司合规管理人员胜任能力考试、国家司法考试或者律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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