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资人资格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号: 财协字[1999]140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发文日期: 1999-10-2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资格有关问题的函》(工商企函字「1999」第13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会计师事务所除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外,还办理其他咨询服务业务。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业务中包括资产评估、税务代理、基建工程预决算审核等业务,该所的具有注册资产评估师、房地产评估师、土地评估师、注册税务师、造价工程师等其他执业资格的人员,可以作为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人和发起人;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上述人员,可以作为合伙人。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京国资农「1999」138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改制中产权界定 与资产处置问题的通知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局:  为使会计师事务所在脱钩改制中,能够做到产权清晰、责任明确,既保持必要的发展条件,又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根据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改制中产权界定与资产处置问题的通知》(财管字「1998」127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现将事务所脱钩改制中的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脱钩改制工作中,主办单位与事务所共同派人组成清产核资工作机构,制定事务所脱钩改制方案并确定清产核资基准日,报北京注协批复后实施并做好事务所的资产清查、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等项工作。  二、界定事务所的国有资产,应本着“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规定进行。  1.凡由全民单位开办或挂靠全民单位并注册为全民所有制性质的事务所,如开办资本金是由全民单位投资或用全民单位名义借款(包括由全民单位担保借款)投资的,其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家所有。  2.对挂靠全民单位、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事务所,如只有全民单位投资,没有非全民性质的合法投资,其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家所有;如全民单位没有投资,又没有为其承担过民事经济责任的,不认定其中有国家所有成份。  3.全民单位与非全民单位或个人共同出资开办的事务所,按投资比例划分产权。  三、对于留给事务所的各项资产的使用,应按下列原则办理:   1.公益金归事务所所有,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  2.职业风险基金留归事务所,并由事务所承担相应责任。  3.按规定提取的住房基金或住房公积金,未实行房改的事务所,结余的职工住房基金留给改制后的事务所,专项用于解决改制前事务所职工住房的遗留问题;但事务所职工已完成房改、没有住房遗留问题并仍有结余的,应将结余部分上交主办单位。  四、事务所清产核资基准日后与完成改制期间所发生的损益,由改制后的事务所核算,主办单位或其它出资人不再享有收益分配权、也不再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五、事务所在清产核资过程中,清查出的各项资产的损益,应按照日常清产核资办法,由主办单位(区县事务所还应报所在区县国资部门审核)报市国资局、财政局审定确认。  六、脱钩改制中要解决好原有人员的安置问题。原有人员的安置费用由事务所负担。脱钩改制中和改制后的解聘人员,事务所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养老、医疗、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的,应补充交纳。其费用从事务所营业收入和提取的各项基金结余中解决;脱钩改制中撤销的事务所,其解聘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障统筹费用,在财产清算中解决。  七、主办单位从事务所收回的资金和实物财产,应按财务制度的规定计入本单位的国有资产,并及时办理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八、凡在事务所脱钩改制中违反本通知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财政、国资部门依法追究其有关责任。  九、改制后的事务所无论何种原因终止执业或解散,清算后其资产及基金的分配应报北京注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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