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严禁违规开立税款过渡账户的紧急通知
文号: 国税发[2008]42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发文日期: 2008-4-24 

  外籍纳税人采用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的具体办法,将另行规定。

  四、进一步加强账户审批管理。各级财政部门不得违规批准税务机关开立税款过渡账户,不得批准预算单位开立“税款预储账户”,要严格按照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同级税务机关和预算单位开立账户的审批管理,做好对有关账户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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